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立案时仅半费收取,故不再退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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