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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刘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刘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经自由恋爱建立恋爱关系,1995年举办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后二人常因被告酗酒及其他生活琐事发生吵打。2015年3月23日,被告酒后与原告发生吵打,原告从家中搬出租房居住,二人分居至今。原告认为,被告的酗酒行为已经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双方还有夫妻感情,被告可以改正不良习惯,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自由恋爱建立恋爱关系,1995年举办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后二人常因被告喝酒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3月23日,被告酒后与原告发生吵打,原告从家中搬出租房居住,二人分居至今。现原告以被告的酗酒行为已经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称还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长,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础。二人系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一子,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因被告喝酒的不良生活习惯及其他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对夫妻关系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偶尔有摩擦在所难免,应互相体谅和理解,不能草率为之。婚姻的美满和家庭的幸福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夫妻感情产生裂痕,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院对被告提出严厉批评。被告应采取积极的态度改正不良的生活习惯,努力弥补夫妻关系的裂痕。只要原、被告能够珍惜相互间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互相信任、互相尊重,遇事加强沟通与交流,及时化解误解和矛盾,还是能够重归于好,共同生活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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