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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一×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一×、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取名韩**。原被告因相识时间较短便仓促结婚,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脾气性格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不会持家,不孝敬原告的父母,致使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之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个人财产归个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并没有太大的矛盾,双方之间就是缺乏沟通,原告的工作基本不休息,没有时间沟通,双方一起带孩子出去吃饭游玩的机会几乎没有,所以才造成矛盾越积越深。但双方尚有感情,因此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10年10月9日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共同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韩**。原告在一家私营企业担任司机,经常早出晚归,为此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3月,因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到父母家居住,并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本应当互相理解、互相关心、互相照顾。原、被告从相识结婚至今已近五年,并育有一子,双方应当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在遇到问题时,应当妥善协商解决。原告工作再忙,也应当抽出一定时间陪陪妻子和孩子。双方缺乏相互理解和沟通。虽然双方分居,但时间较短,也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如果双方各自改正缺点和不足,还是可以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一×要求与被告王**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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