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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5年6月23日以双方经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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