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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