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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田*、付*、被告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原、被告于2005年6月相识后即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刘**(××××年××月××日出生)、一子刘**(××××年××月××日出生)。婚后原、被告经常吵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刘**、婚生子刘**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扶养费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董**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原告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因为原告有婚外情,但其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且育有一子一女,仍希望能够共同生活。

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一×与被告董**经自由恋爱于2006年初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刘**,××××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刘**。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但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影响夫妻感情。2015年6月24日原告向**起诉离婚,被告董**离家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现子女均随被告董**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因素,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原、被告共同生活已近十年,并育有两名子女,应已经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被告否认,原告对其主张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据此,本院认定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根据庭审情况,原、被告夫妻间并无较大矛盾,均为家庭琐事导致争吵,被告怀疑原告有婚外情从而导致双方感情出现危机,夫妻共同生活应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被告应当对丈夫给予充分的信任,原告亦应当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给予妻子更多的关爱以消除误会,增强沟通,消弭感情裂痕。希望原、被告能珍惜彼此多年的夫妻感情,珍惜家庭,互敬互爱,改正各自的缺点,相互信任、相互包容、互相体谅,共同经营家庭,夫妻是能够和好如初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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