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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无子女,经常吵架拌嘴,被告长期不回家居住,不照顾家庭生活,夫妻之间缺乏信任,使得夫妻感情受到伤害,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有感情,原告是赌气起诉离婚,原、被告还在一起生活,双方感情还是很好的,故不同意离婚。

双方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后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目前未分居。庭审中,原告称原、被告之间已经缺乏信任,现在双方状态使原告感觉很累,希望分开一段时间。原告又称“凭良心说我还是跟被告有感情的”。被告称原、被告在一起不容易,原告虽主张被告长期不在家,但是被告节假日基本都在家,对家庭尽到了责任,关于被告是否在家居住的问题可以和原告协商解决,被告对原告还有信任,只是有时候开玩笑原告当真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经自由恋爱结婚至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虽诉称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但双方在婚后仅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并无原则性过错,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并不足以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应当靠原、被告双方相互信任,相互关怀体贴共同创造,只要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互相体谅和理解,互敬互爱、互相尊重,遇事协商处理,注意礼让,共同维系已经建立起的家庭,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及社会稳定的角度,应以维持现状、不准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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