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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秦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在天津**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0年9月26日举办婚礼,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秦二×,婚后被告经常出差,导致二人长期分居,且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有家庭暴力的行为,2015年1月23日,双方因孩子尿床的问题发生矛盾,并开始分居,现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秦二×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秦*×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相识、结婚登记、举行婚礼、分居时间等均属实,但认为双方自由恋爱达八年,婚龄也达四年,认为双方有感情基础,现被告认为与原告仍有和好的可能,故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在天津**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0年9月26日举办婚礼,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秦*×。2015年1月23日,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有动手殴打原告的行为,双方开始分居,分居后婚生女随原告共同生活,现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向本院起诉,请求诉如所请。被告庭审中坚持认为,双方仍有夫妻感情,有和好的可能,恳请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本案原、被告自由恋爱三年,后共同生活达五年之久,可见原、被告之间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本案原告虽诉称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但双方在婚后仅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并不足以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被告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坚持认为与原告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应给予被告改正的机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矛盾是可以解决的,故对本案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需要指出的是,被告遇事不冷静、偶有偏激以致动手的行为,在此,本院提出严厉批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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