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冯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冯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关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冯**(系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冯**,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冯**。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酗酒严重并且经常参与赌博。原告经常劝说,但被告不思悔改并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冯**及冯**、婚生子冯**由原告抚养;3、个人财产归个人;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冯一×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在本院规定期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冯**(系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冯**,于**年××月××日生于一女,取名冯**。原告称,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酗酒严重并且经常参与赌博,原告经常劝说被告,但被告不思悔改并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原告曾于2003年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诉。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现已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冯**及冯**、婚生子冯**由原告抚养;3、个人财产归个人;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彼此应有一定的了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也在所难免。只要夫妻双方互谅互让、相互扶助、和善相处、加强沟通,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可见其对婚姻家庭的不重视,在此,对被告提出严厉批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