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窦**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窦**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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