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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X诉*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被告刘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X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2001年9月28日登记结婚,2006年7月6日婚生一女刘一X,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长期与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且脾气暴躁,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经常因琐碎小事对原告进行殴打和辱骂,多次导致原告受伤乃至晕厥,由于原告无法继续忍受被告粗暴的殴打以及混乱的男女关系,同时为了避免被告的种种行为给女儿带来的负面影响,于2014年2月7日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以(2014)西*一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确认原、被告因感情不合自2014年1月30日分居至今,原告未再上诉,但原、被告情况依旧,至今仍分居,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和好,故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请求判令婚生女刘**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1.2014年1月25日在家里的录音;2.2014年1月30日在家里的录音;3.2014年3月19日在原告单位XX的录音,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没有挽回的余地;4.照片5张,被告也不打算过日子了,被告已经把家里的电视、名酒、照相机、摄像机、电脑、2块地毯转移了;5.结婚证;6.判决书。

被告辩称

被告刘X辩称,不同意离婚。我没有在车上打原告的情况,我们有口角,但不可能开车的时候回手打原告。绝对没有说过不把钱交出来怎么样的话。我的虚荣心比女人虚荣心都强,我从来没和原告提过钱,谁都知道我心气有多高。双方还能继续生活。

被告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表示听不清,对于证据3,表示其和孩子见过3次面,都特别好,孩子挺想和其一起过的,找不到理由离婚,双方没有什么尖锐的问题,录音显示原告不让我看孩子,可能说过狠话,但没想过怎么样;对证据4无异议,因为酒是李**给的,我怕原告生气所以才拿走,拿走地毯是准备去洗地毯,电视是我父母买的,准备要过年了,我父母的电视不行了,就把这个电视搬走了;对证据5、6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9月28日登记结婚,2006年7月6日婚生一女刘一X,双方均系初婚,双方恋爱期间关系及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月30日原告搬至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原告于2014年2月7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史长达十余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今后应加强沟通、互相关心、互相理解,构建和谐家庭。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蒋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费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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