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吴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被告吕**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称,原、被告于2006年在学校相识,相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3月27日生一女吕一*,2011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抚养女儿。双方婚后并无共同财产,居住在被告父母家中,由于被告脾气暴躁,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并有家庭暴力,给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严重的伤害,原告实在忍无可忍,搬回自己父母家居住。女儿吕一*因被告不让原告带走现留在被告父母家中。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吕一*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吕**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还有感情。我与原告于2006年相识恋爱,2010年由于性格不合分手。原告于2011年3月27日在我不知情下生下女儿,女儿出生后原告及她家人两次将孩子送人未果,我家人知情后为了女儿健康成长便将母女二人接到我家中抚养。当时原告大学在读且我无正式的工作,双方均无收入来源,全部靠我家人支撑照顾。同时我家人还为原告考虑,为她缴纳大三的学费帮助其完成学业并顺利拿到毕业证。2011年8月27日我们双方登记结婚,同年9月25日举办婚礼。原告毕业后一直在家照看女儿没有正式工作,我家人出资让她考取了驾照。原告待业在家期间无心照顾女儿,天天上网聊天,给网友打电话,多次会见网友,网恋。为此,我们经常发生口角,我没控制住脾气就打了原告。我知道自己做的不对,今后我会改正,希望原告再给我一次机会。原告自小丧父,缺少父爱,我不希望我的女儿从小就失去父爱或母爱,所以我不想离婚。只要原告不再网恋,我也改正我的缺点及不足,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好好工作,努力赚钱养家,让原告有安全感。我会在工作之余多抽出时间陪她们母女,让孩子有个完整幸福的家。

被告就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亦具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恋爱,2011年3月27日生育一女吕一*,2011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于2014年2月26日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良好的感情基础。被告当庭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改正自身不足,希望与原告和好。从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状况等角度综合考虑,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应在共同生活中用心关爱对方,面对矛盾互谅互让,夫妻间多沟通,多交流,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后为10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