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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诉*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26日举行的结婚仪式。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结婚比较草率,导致婚后矛盾重重。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就多次发生矛盾,在亲戚的调和之下才勉强结婚,原告想婚后慢慢培养感情,事与愿违的是婚后双方的矛盾更加严重。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曾掐住原告的脖子几乎导致原告窒息。在原告临产时,被告无故与原告母亲大发脾气,恶语相向。原告坐月子期间,被告态度也非常恶劣,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10月原告在婆婆家因为喂孩子的问题遭到被告人身攻击和谩骂,最终由柳**出所民警平息的矛盾。2014年正月初三,原告带着孩子回娘家,因为琐事被告对原告进行谩骂并脚踹原告,后原告报警,民警对被告进行了训诫。综上,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和,缺乏共同语言,感情基础比较薄弱,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刘*某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原告享有探视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款6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刘*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保证书,证明被告动手打过原告。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还有感情,婚后由于孩子出生后因为工资、孩子看病等琐事才产生的矛盾。因为被告脾气也有不好的地方,以后被告改正。被告承认动手不对,但是被告没有真打,原、被告就是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的争执。现在被告对自己的脾气很后悔,希望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被告一定改正。

被告刘*就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对原告刘*提交的证据,被告刘*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认可,但是被告没有真动手,只是发生了拉扯,被告已经认识到错误,保证以后不再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3月22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6日生一子刘某某。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执意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考虑孩子的成长环境,今后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关心,互相信任,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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