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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侯**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及其委托代理人魏*、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侯**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自由恋爱,2010年4月登记结婚,2011年4月30日生育一女侯一*。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自2013年被告无故常与原告争吵,原告曾多次规劝,无效,夫妻之间交流逐渐减少。在原告生病住院期间,被告一次也未探望,更没有对原告进行照料,未尽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侯一*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侯**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页,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两页、照片两张,证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婚外情的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自由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挺好,现在孩子还小,我不希望孩子在单亲家庭生活,我希望原告能给我一次和好的机会,也希望法庭能给我们一次机会。

被告张*未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张*对原告侯**所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中的聊天记录、与男士的照片的真实性认可,但对截图照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照片中的男士叫安**,是我的同事,照片是我们滑雪时逗着玩照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4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4月30日生育一女侯一*。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于2013年11月7日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执意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考虑孩子的成长环境,今后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关心,互相信任,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侯**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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