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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被告王**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诉称,1998年8月2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98年11月27日育有一子肖一*。2012年春节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便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婚后双方因家庭环境、生活习惯等存在着差异并且时常发生矛盾,现在夫妻感情彻底丧失。自2012年春节吵架后,双方至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之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肖一*由原告直接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肖**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原告下岗后压力大,不去打工,靠我打工收入维持家庭生活,我都很理解他。但自2013年9月开始原告不回家了。我40岁生孩子,孩子的出生证明我们双方有感情,我深爱着原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王**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王**对原告肖**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的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与被告王**同事关系,于1997年6月建立恋爱关系,于1998年8月22日登记结婚,于1998年11月27日生一子肖一*。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姻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琐事产生矛盾,于2013年9月分居至今。现原告肖**坚持与被告王**离婚,被告王**表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与被告王**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虽偶有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如果加深沟通和理解,夫妻感情是能够改善的。双方今后应当珍视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家庭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肖**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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