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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燕*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燕*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燕*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2007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对原告进行各种限制,让原告没有感觉到家的温暖。被告于2013年年初向原告提出离婚,经过一年多的冷战,原告逐渐感觉到双方已经不能继续携手走下去,已无感情可言,双方无法维系婚姻关系,感情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燕*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双方没有大的矛盾,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可能。

被告王*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王*对原告燕*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燕*与被告王*于2002年自行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07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姻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燕*坚持与被告王*离婚,被告王*表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燕*与被告王**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虽偶有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如果加深沟通和理解,夫妻感情是能够改善的。双方今后应当珍视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家庭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燕*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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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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