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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一*、被告吕**及其委托代理人吕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不到一个月,双方就在河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最初几年,双方关系还好,后因原告年事已高,双方的矛盾分歧越来越大,被告经常不辞而别,并拿走了房本、工资本、户口本、身份证,通过居委会、派出所向被告要,被告也不给,后原告不得不补办了各种证件。原告于2013年11月搬出在外居住。双方感情基础不牢固,感情不好,故起诉要求原、被告离婚。

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被告辩称

被告吕**辩称,不同意离婚,不同意承担诉讼费,如果离婚的话,我没有地方住。原、被告均系再婚,被告于1999年1月26日通过报纸认识的原告,1999年3月9日登记结婚。结婚前就认识了1个多月,双方说的挺合得来的才同意结婚,结婚后感情挺好,门口的人没有不认识我们的,我们唱戏,河西的票友都认识我们,2009年12月我突患急性心脏病,在胸科医院住院抢救,住院期间只有我的儿子照顾我,出院后我自知原告不会管,我只好去孩子家住了2个月,回来后继续与原告正常生活。再后来几年我又住了2次院,并进行了心脏手术,最近3年,每年过年我都在胸科医院急诊住院、输液,每次都是我的孩子照顾我,并无他人照顾。2012年8月,通过体检我检查出患有二期丙肝,在天津**医院开了住院单,我没有住院,又在孩子家住了2、3个月,每周都打一次干扰素,我在家也没人管我,还要照顾原告。这15年整,原告一直是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原告说我经常不辞而别与事实不符。有关各种证件,我与原告是夫妻关系,证件总要有人管,这15年原告从不问家里的情况,人人都知道家里经常丢东西,各种证件是我们的生活保障,必须有人管,这不算犯法,也不算罪证。原告提出人身自由受到侵犯,这不是事实。我从没有侵犯原告的人身自由。除了我患病,这15年整来我24小时陪护原告,我在孩子家养病时每天都和原告电话联系,原告这次已经走了快4个月,他才是不辞而别。

被告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1999年1月26日通过报纸相识,1999年3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11月搬出在外居住,现原告以被告不归还原告证件、经常不辞而别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再婚长达十五年之久,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原告虽表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今后应加强沟通、互相关心、互相理解,构建和谐家庭。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要求与被告吕**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费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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