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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尤*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尤*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被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申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尤*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1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2002年4月16日举行仪式,婚后在原告父母的房屋里生活至今,2004年婚生一子尤一*。原告多次提出要过夫妻生活,但被告不同意。由于与原告父母同住,影响了原告父母的生活。双方没有夫妻生活近3年。被告没有理由拒绝过夫妻生活,属于精神虐待和家庭暴力。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给不给都行。

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1.结婚证二份;2.2014年3月11日原告与原告父母葛某某、尤某某的录音。

被告辩称

被告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称原、被告感情破裂无夫妻生活近3年,与事实不符,我们每个月都有夫妻生活。我在2011年3月份还做过人流,3月16日晚上原告要求过夫妻生活,我做人流一周后,原告还要过夫妻生活。我收到诉状感到非常突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感情破裂无夫妻生活及冷暴力起诉,究竟何原因至今不清楚。原告无理诉讼,请求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就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病历记录复印件,2011年的时候,被告有一次人工流产的情况,原告所述3年无夫妻生活,与事实不符。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如果是证人证言,证人没有到庭,故对合法性有异议,如果是真实的,葛某某、尤某某与原告是直系亲属,其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且该录音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案是夫妻间的家庭矛盾问题,与父母是没有关系的。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恋爱,2001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2004年1月31日婚生一子尤一*。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双方多年无夫妻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原告虽表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今后应加强沟通、互相关心、互相理解,构建和谐家庭。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尤*要求与被告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费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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