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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关**诉被告董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关**诉被告董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董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董**。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无固定职业,多年来不务正业,做事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且酗酒成癖,对工作不努力、不用心,家庭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原告的工作收入。被告性格暴戾,动不动就大发脾气,曾将原告娘家的门、厨房、窗户及汽车的玻璃砸坏,被公安民警责令其具结悔过。被告没有家庭观念,多年来挣钱只是维持个人生活,从不交钱养家,原告及儿子多年在娘家生活,儿子的幼儿费、上学费、吃穿费用被告很少过问,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曾于1996年、2003年两次起诉离婚。因孩子小,法庭劝导原告撤诉,双方已无法一起共同生活。2006年原告出国打工,至今已经八年,双方不通电话,除必要家庭事务,没有任何个人相互往来通讯。故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夫妻关系;2、照片打印件三张,证明被告酗酒、砸车、住房内有女性化妆品;3、2001年起诉状、谈话笔录,证明前次起诉的情况。

被告答辩,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是×年左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原告陈述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原告的其他陈述不属实,我和原告生活多年,感情很好,生活上也很富裕。原告2006年10月出国务工,我们一直打电话联系,2013年9月10日原告回国,2013年11月18日离开去意大利,期间呆了两个月,我们天天都生活在×公寓。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是和儿子发生矛盾砸车,酗酒是因为心情郁闷,化妆品是我自己用的。对证据3不认可,法院没有通知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董**。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自2006年10月起出国务工,2013年9月10日回国,又于同年11月18日返回意大利。原告曾于1996年、2001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均撤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良好的感情基础。被告从珍惜夫妻感情和对家庭负责的角度出发,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和好。原告虽主张与被告分居超过两年,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从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状况等角度综合考虑,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双方应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多沟通,多交流,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后为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董一×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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