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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秦*×,××××年××月××日生一女孩秦*×。婚后感情尚可。2006年开始有矛盾,没有共同语言。2010年分居,没有夫妻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秦*×、秦*×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原告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要三胎,说不生就离婚。原告所述分居时间是欺骗法庭,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今年5月18日他搬出广建里去其父母处。两个孩子基本是由被告和孩子姥姥带大的。为了孩子被告失去了工作,做饭、家务都是被告一个人干,但原告始终不满意。因为原、被告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为了两个孩子的学习、生活不受影响,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秦*×。××××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秦*×。2015年5月18日原、被告分居。现原告以诉称理由向本院起诉,提出如上诉请。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认为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的存在为基础。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现在原告起诉离婚,但其未提交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被告始终表示不同意离婚,说明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如果双方能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均能正视并改正各自的缺点及不足,相信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因此,从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考虑,应以维持现状不准离婚为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秦*×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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