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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杨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杨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27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一女杨二×,现年9个月。婚初双方感情一般,后经常发生言语不合,并因琐事吵打。原告于2014年腊月二十八回娘家生活,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由于双方经常吵打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之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1000元;个人财产归个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一×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没有打骂过原告。双方虽有矛盾但双方夫妻感情一直挺好,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初婚。双方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27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一女杨二×。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2014年年底,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回。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之间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生育一女,应相互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原告所述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本院认为以不准离婚为宜。需要指出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与冲突不可避免,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应改正自己的缺点,给原告更多的关心和体贴,让原告体会到家庭的温暖,与原告共同维系家庭和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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