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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齐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齐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到庭,被告齐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育一女,取名齐*×。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经常辱骂、殴打原告,经常打骂孩子。2015年6月13日,被告再次动手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多处受伤。原告已经无法忍受被告的侮辱和折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之女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齐一×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3、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齐二×。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自2013年以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2015年6月13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庭审后,本院向被告齐一×进行询问,被告承认双方因家庭琐事吵打的事实,但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愿意承认错误,好好和原告共同生活,因此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本应当互相理解、互相关心、互相照顾。原、被告结婚已经十余年,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并育有一女,双方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在遇到问题时,应当妥善协商解决。双方此次发生矛盾,均有一定的过错,被告更应承担主要责任。就目前情况,双方尚在一起生活,发生矛盾也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亦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应当改正各自的缺点和不足,加强理解沟通,彼此珍惜和尊重对方,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要求与被告齐一×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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