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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一×与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一×与被告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一×及被告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一×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1月18日领取结婚证,2010年1月3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婚生子何**。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原被告聚少离多,2014年6月开始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随原告共同生活;个人财产归个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段**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认为夫妻双方还有感情,搬回娘家住也是为了更好的照顾孩子,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问题不大,好好沟通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1月18日领取结婚证,2010年1月3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婚生子何二×。2014年6月,原、被告分居。现原告以诉称理由向本院起诉,提出如上诉请。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被告表示双方还有感情,并且表示能够改正错误,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的存在为基础。本案原、被告结婚五年有余,并且育有一子,双方应该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现在原告起诉离婚,但其未提交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被告始终表示不同意离婚,说明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如果双方能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均能正视并改正各自的缺点及不足,还是存在和好可能的。因此,从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考虑,应以维持现状不准离婚为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一×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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