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4月7日收到了原告白**的起诉书,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原告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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