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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