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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虽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王二×,现已成年。原、被告自结婚以来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12年春节后,原、被告因经济纠纷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自此杳无音讯。原告找遍被告亲戚、朋友以及所有可能的去处,均打听不到被告的下落,被告的兄弟姐妹也到处寻找,均无消息,被告也从未与原告和女儿有过任何联系。原告认为,被告离家出走达三年之久,且不尽任何家庭义务,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而依据《婚姻法》以及《最**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个人财产归个人。

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1、结婚证一册。

2、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离家出走长达三年。

上述证据均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查明

通过原、被告诉辩,结合对证据的认定,本院确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和被告周**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二×,现已成年。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原告主张原、被告经常因琐事特别是经济纠纷发生争吵。2012年春节后,双方又因经济纠纷及被告的债务发生争吵,被告周**离家出走,至今仍下落不明,故原告王**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认定夫妻是否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被告周**自2012年春节过后离家出走已三年,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起诉离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关于财产问题,因被告未出庭,财产部分无法查清分割,因此,本院不予涉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与被告周**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60元,由原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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