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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郑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翁**、被告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后来原告有病,被告不予关怀、照顾和积极治疗,双方经常发生口角,致使原告身体和精神受到了很大伤害,双方感情受到极大影响,被告于2013年10月22日起诉离婚,原告考虑双方有20多年的夫妻感情,故原谅了被告,2013年12月18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被告对原告仍不闻不问,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给予原告600000元生活补助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郑一×辩称,原、被告确已无夫妻感情,同意离婚,同意对财产进行依法分割,但被告并未对原告不管不顾,不同意给付600000元生活补助费,称被告没有能力给付。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2013)南民一初317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曾起诉离婚。

2、借条1张,证明原告从其母亲处借款30000元。

3、借条1张,证明原告从其妹妹处借款30000元。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认可,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3真实性均不认可。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

1、建房执照1份,证明被拆迁房屋建设情况。

2、借条1张,证明被告从案外人赵**借款10000元。

3、借条复印件1张,证明被告从案外人何*红处借款30000元。

4、房屋拆迁安置协议1份,证明拆迁安置情况。

5、协议书1份,证明拆迁补偿款项。

6、选房结算单1份,证明选房情况。

经当庭质证,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建房时被告为盖房借款,婚后原告参与共同偿还债务;对证据2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4、5、6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本院依法向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人民政府调取领款表格1份。

经当庭出示,原告对该证据认可;被告对该证据认可,称该表格所示款项与土地补偿款共计270000余元。

本院查明

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予以认可,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2、3涉及案外人的权益,本案不予涉及。被告提交的证据1、4、5、6符合民事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2、3涉及案外人的权益,本案不予涉及。本院调取的证据,原、被告均认可,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提交及本院调取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郑**,现已独立生活。2013年10月22日,被告郑一×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南民一初字第31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不准离婚。2013年10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分居至今。

庭审中,原告要求对房屋拆迁款270000元、坐落于天津市**义家花园某两处房屋、欠案外人李**及案外人张**各30000元的债务以及家具、电器等进行分割,但未对其主张的财产部分及要求被告给付600000元生活补助费的部分补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曾起诉离婚,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现原告又起诉离婚,被告亦认为双方没有感情,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分割财产的主张,因原告未就其该项主张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财产分割部分及要求被告给付600000元生活补助费的部分,本案不予涉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与被告郑一×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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