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棠涌经济联合社、棠涌**合作社、棠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棠涌村第六经济合作社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棠涌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棠涌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棠涌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棠涌第一社)、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棠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棠涌第二社)、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棠涌村第六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棠涌第六社)不服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出让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本案讼争的白云区棠槎路穗花水泥厂AB2805033、AB2805034地块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广州**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州**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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