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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限公司与广州市物价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华**限公司不服被告广州市物价局批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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