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饶**、陈**、陈**、陈**、陈**、陈**、陈**与广州市**有限公司、叶*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等八原告不服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八原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八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饶**、陈**、陈**、陈**、陈**、陈**、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八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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