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等八原告不服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八原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八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饶**、陈**、陈**、陈**、陈**、陈**、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八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朱**、张**与广州市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赵**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广州周**限公司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谭**、霍**、谭**与广州**办公室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州国**限公司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212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谭**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广州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林**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