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念诉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2015年4月17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故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