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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广州公安局越秀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行政诉讼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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