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行政诉讼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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