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庭外与被告和解为由就确认被告2013年9月8日事实行为违法的诉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该诉讼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确认被告事实行为违法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谭**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广州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林**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肖**、颜**与广州市规划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何**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白**、李**、吴**与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廖**、廖**、廖**与广州市**限公司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