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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庭外与被告和解为由就确认被告2013年9月8日事实行为违法的诉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该诉讼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确认被告事实行为违法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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