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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廖**、廖**与广州市**限公司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廖**、廖**不服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穗国土建用字(2004)第550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本案原告所诉标的为穗国土建用字(2004)第550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对原告廖从香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要求撤销穗国土建用字(2004)第550号《建设用地批准书》一案已作出(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3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廖*的诉讼请求。该案经广州**民法院二审后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609号行政判决书,维持本院上述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廖**、廖**、廖**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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