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坚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分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从化温**经济合作社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舒**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苏**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莫*与叶**、李*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黎**与广州市**越秀分局其他98一审行政判决书
林**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赵**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认为侵犯房产权一审行政判决书
廖**、邓**、邓**、邓**、潘**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莫**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