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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立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务院令(第614号)《拘留所条例》(2012年2月15日**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该法规规定是通过保证被拘留人员每日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以保障被拘留人员的身体健康权。现上诉人认为广州市番禺区拘留所在其被拘留期间没有保障其拘室外活动时间,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撤销。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立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广州**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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