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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穗人社工龄告(2014)0745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告知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夏**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1972年9月被中国**设公司录用,原告在录用后经公司外派公培一年即被单位安排至其下属的武钢第一井巷中学任教,后该校和武钢**中学合并,现该校的名称为黄石市铁山区第一中学,原告在上述学校任职至1982年3月。原告在任职期间于1978年至1982年被湖北**英语系录取并入校带薪学习,1982年3月原告被国家分配至原武钢第六中学(现为武汉市**六中学)任教至1985年12月底,自从1986年1月1日调入海**学院,任英语系老师职务,海**学院调入原告进其单位是同时确认原告1972年9月1日至调入时的工龄连续计算至调入后的工龄,参加社保的时间为1994年1月,原告的调动手续、人事档案及工资级别待遇均由海南琼州**自治洲人事局批准后统一办理,原告工作上兢兢业业,不辞劳苦,原告后因照顾年迈多病的父母于2001年离开海**学院单位,该单位继续缴纳原告的养老社保至2001年12月31日。原告于2001年9月1日入职广**学院,原告在广州缴纳养老保险的开始时间为2001年12月,养老保险缴纳至2012年1月。原告于2012年1月份年满55岁,到达退休年龄。2012年8月,原告到参保单位所在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在办理退休过程中,原告打印了自己的社会保险缴费历史,发现自己从1994年1月起2012年1月缴费有18年1个月。原告认为自己是从1972年9月开始参加工作,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打印出来的仅有18年1个月,据此原告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审核视同缴费年限但是被告百般刁难并故意拖延。为此,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穗人社工龄告(2014)0745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告知书》;2、责令被告对原告的1972年9月至1993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进行重新审核认定;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一、本局发出的穗人社工龄告(2014)0745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告知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据查原告的职工档案资料以及补充材料,记载其曾先后在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海**学院等单位工作。“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由于档案中缺少其被原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录用为固定工,以及以固定工身份调动进入海**学院、1978年至1982年带薪学习期间的工资发放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本局曾于2014年6月11日向原告发出穗人社工龄补(2014)0696号《补充材料通知书》要求其补充相关资料,但其于同年9月15日补充的资料未能证明上述问题。二、本局发出的穗人社工龄告(2014)0745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告知书》适用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等规定。由于原告缺少被原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录用为固定工并以此身份工作、调动进入海**学院、1978年至1982年带薪学习期间的工资发放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故无法确认原告何时以何形式进入南**学院,且原告补充的资料仍无法证实其在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是否为固定工以及1978年至1982年是否是带薪学习,故无法确认原告所申报的工作时间是否可以视同缴费年限。本局据此于2014年9月23日向原告发出了穗人社工龄告(2014)0745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告知书》,并依法委托广**学院于当月29日送达原告。综上所述,本局发出的穗人社工龄告(2014)0745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告知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法院依法予以维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8日,原告通过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申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报其工作经历为1972年9月至1985年12月在湖北黄石**巷子弟中学工作,因后调动于1986年1月至2001年12月在海**学院工作至离职。被告经查核原告的职工档案资料,内有武汉钢**弟中学一九八三年调整职工工资审批表、琼**学海南经济物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审批表等资料。2014年6月11日,被告通过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原告补充提供可证实其1972年被湖北黄石**巷子弟中学录用为固定工的有效原始资料;可证实其从湖北黄石**巷子弟中学到海**学院调动的有效原始资料;请提供本人1978年至1982年带薪学习期间调资表或工资发放凭证等。原告则提供黄石**一中学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说明、中国**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说明、武汉**六中学于2014年8月24日作出的证明等资料。被告遂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穗人社工龄告(2014)0745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告知书》,其中内容为:关于你(李**)的视同缴费年限申请,由于缺少你被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录用为固定工并以此身份工作、调动进入海**学院、1978年至1982年带薪学习期间的工资发放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本局于发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补材通知书(穗**工龄补(2014)0696号),你于2014年9月15日补充了资料,重新提出申请。根据你的档案资料及补充资料记载:由于缺少你被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录用为固定工并以此身份工作、调动进入海**学院、1978年至1982年带薪学习期间的工资发放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无法确认你何时以何形式进入海**学院,且你补充的资料仍无法证实你在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是否为固定工以及1978年至1982年是否是带薪学习,故不能确定你的工作时间是否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以上事实,有穗人社工龄告(2014)0745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告知书》等证据证实,原告、被告亦当庭陈述在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日施行)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作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对原告提出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应依照相关规定及认定的事实作出原告相关工作时间是否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意见。现被告作出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告知书》既无列明其采取告知的方式处理原告申请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也无对原告的申请意见是否成立作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穗人社工龄告(2014)0745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告知书》;

二、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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