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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越秀第五分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越秀第五分公司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2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有生效判决确认该公司行为合法、本案已无继续审理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越秀第五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越秀第五分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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