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越秀第二分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越秀第二分公司因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3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越秀第二分公司以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继续审理已无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越秀第二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越秀第二分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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