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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限公司、刘*、黄**与廖**其他248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限公司等不服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粤房地证字第C5192606号《房地产权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以本案依据的案件已作出判决结果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限公司、刘*、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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