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有限公司等不服被告广州市工**分局年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以案件已无诉讼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越秀第五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两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王**、谭**与广州市**限公司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许**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贺诗*其他其他行政裁定书
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越秀第三分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越秀第第二分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州**限公司、刘*、黄**与廖**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卢*与广州市城**越秀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