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越秀第五分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有限公司等不服被告广州市工**分局年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以案件已无诉讼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越秀第五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两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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