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洁诉被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局一案,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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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诗*其他其他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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