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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总公司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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