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前退休审批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不服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穗人社特工决字(2013)778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江**诉称,原告档案资料反映工作前十年瓦工工种工作。从1976年参加工作时当瓦工学徒,知道1986年底也是从事瓦工种工作,从没有离开瓦工工种。每次调整工资也是按瓦工技术工种级别调整,技术达到什么程度就拿到什么级别工资,从未领过施工级别工资。从1986年企业内部工资调整也是反映瓦工工种,那么说当时工作工资调整也是瓦工工资调整,工作只能从下而上,根本没有从上降而下。当了施工助理怎能会跌落瓦工。至于1983年、1985年,助理施工,当时既没有专业技术毕业学历、文凭,怎能担任此岗位工作,是一个考察期,也是单位处于发展需求,把一批工人从基层选送培训。原告是其中一个要选对象,选读工人业余夜校学习、晚上学习,白天还是回工地干瓦工工作。我们还是回顾历史,不能违背历史,用官僚主义现代观点,看待过去,过去还未恢复高考,根本没有专业人才,工人按技术工种掌握科技评级调整工资,而现在工资改革,设有技术级别不用学徒,而是市场经济、设置最低工资标准。本人所指考察期间预称。比喻预备党员,也是有人叫党员也是考察期,每次党员学习,也要求预备党员参加学习。原告特殊工种是超过十年,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请求,也完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根本没有虚报。为维护原告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穗人社特殊工决字(2013)778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原告完全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国家法定条件,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被告辩称

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一、本局作出的穗人社特工决字(2013)778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据查原告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记载其从事工作简历如下:1976年1月至2001年11月在广州**工程公司(原广州市机电局建筑工程队、广州市机电工业局建筑工程队)工作,其中从事“瓦工”:1978年12月、1980年1月、1986年7月;“施工”:1983年12月、1990年10月、1986年12月;“助理施工”:1985年12月;“施工员”:1989年5月、1993年3月。二、本局作出的穗人社特工决字(2013)778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适用法规正确。根据《**务院关于颁发〈**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等规定,鉴于原告:1、从事的“施工”、“助理施工”、“施工员”等工种均未被原工作单位广州**工程公司(原广州市机电局建筑工程队、广州市机电工业局建筑工程队)所属国家机械系统(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1]劳总护字第64号;机**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第81号);2、资料记载其从事特殊工种“瓦工”的工种年限累计不足规定年限,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本局据此于2013年11月12日对其提前退休的申请作出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穗人社特工决字(2013)778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综上所述,本局作出的审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法院依法予以维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原告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反映其1976年1月至1989年5月在广州**工程公司工作期间,从事建筑瓦工工作,属高空作业。被告经核查原告的原始档案资料,记载原告1976年1月至2001年11月在广州**工程公司(广州**筑工程队、广州市机电工业局建筑工程队)工作,其中记载从事“瓦工”的资料为1978年12月的职工定级表,1980年1月的职工定级表,1986年7月呈批表;记载从事“施工”工种的资料为1983年12月升级审批表,1986年12月呈批表,1990年10月工资审批表;记载从事工种为“助理施工”的资料为1985年12月审批表;记载从事工种为“施工员”的资料为1989年5月升级审批表,1993年3月聘用制干部审批表。被告经审查,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穗人社特工决字(2013)778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认定原告从事的工种施工、助理施工、施工员未分别列入广州**工程公司(广州**筑工程队、广州市机电工业局建筑工程队)所属机械系统(行业)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从事特殊工种瓦工的年限累计不足规定年限,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根据**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1978)104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1999)8号);**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1993)120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2)136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1]劳总护字第64号);机**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第81号)等规定,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穗人社特工决字(2013)778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府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穗府行复(2013)10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上述决定。

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岗位证及结业证书等材料,并陈*表示其1983年和1985年正处于施工员的考察期,实际仍是从事瓦工工作。对此,被告陈*认为按照原告的档案记载其当时的档案记载,原告1976年1月至1983年11月,1986年1月至1986年11月从事瓦工工作,参照建筑行业的规定可认定为特殊工种。而原告的原始档案记载其1983年12月、1986年12月、1990年10月从事的工种为“施工”,“施工”未列入特殊工种范围。

以上事实,有穗人社特工决字(2013)778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穗府行复(2013)10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证实,原告、被告亦当庭陈述在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六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动部劳**(1993)120号《**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即日起,**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劳**(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学进步和劳动条件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粤劳社(2002)136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从上述规定可见,现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除从事工作性质须具备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条件外,还应符合**动部和**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的要求。根据原告的原始档案记载,本案原告从事的工种施工、助理施工、施工员在其工作单位所属机械系统行业符合现时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中,无与之相对应的行业工种名录内容;而其从事的特殊工种瓦工年限累计不足规定的年限,被告根据档案材料作出不同意为原告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并无不当。原告提供的岗位证等材料记载的内容,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实际从事的工种为瓦工,而档案记载原告从事的工种也未经法定程序报批纳入特殊工种名录,不能作为提前退休审批的依据。其要求撤销被告作出审批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江**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