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房地**限公司不服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穗国房拆裁字(2012)第15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房地**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房地**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