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深不服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穗人社工龄决(2014)0097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以复议决定在本案起诉后才作出,故另行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