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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深不服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穗人社工龄决(2014)0097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以复议决定在本案起诉后才作出,故另行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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