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穗人社工龄决(2013)428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6日、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叶**、张**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2013年4月按照市人力资源部门早期下海后又参加工作参保年限和原工作时间相加够15年以上后又待业,可去待业所在就业中心开调档函回抚顺调抚顺工作时间档案可办退休。原告拿了调档函回抚晶花厂,因94年入户广州按90劳力字41号文政策调我人事档案入广州劳动部门分配工作,不应给你办待业证,2003年入职沃*运输公司也可去劳动部门申请连上。事实是人事档案以编外停薪留职挂在晶花厂,全民工买断工龄,挂靠**保局,离职一定要本人确定才可以。原告于2013年8月签了公证书,35年工龄变15年78年至93年,才能拿回我人事档案回广州。跑了7大部门走到最后一关审核、本是按早期离职又参保后待业办理的,审核时又以劳力字90年41号文把我35年工龄化为0。93年抚顺以我办理待业证又在沃*参加工作减至15年。2013年为什么开调档函?你给我90年41号文社保障局应调我人事档案分配工作也不会有今天。94年调档函应开的,2013年4月才开,被告办事人员失职为什么要我承担?造成我损失不能申诉。为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穗人社工龄(2013)428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

被告辩称

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一、本局发出的穗人社工龄决(2013)428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据查原告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记载其从事工作简历如下:1978年11月起先后在辽宁**政公司、抚**织厂工作,1993年离开单位自谋职业。二、本局发出的穗人社工龄决(2013)428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适用法规正确。根据原**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以及原**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配管理问题的通知》(劳力字(1990)41号)“各单位调出、调入工人一律报经当地**动部门批准,办理调动手续。”和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统筹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粤**(2001)648号):“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必须按规定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调动手续,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以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原告未经本市组织、人事或**动部门调动而进入本市,因此原告的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本局据此于2013年12月9日向原告作出了穗人社工龄决(2013)428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并依法委托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12月16日送达原告。综上所述,本局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法院依法予以维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原告经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被告经查核原告的职工档案资料,内有全民单位固定职工录用通知书、新职工登记表、抚顺市公证处(2013)抚证民字第20305号公证书等资料。其中公证书证明的内容为2013年6月28日《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该《证明》系抚顺晶**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出具,内容为:“张*原是市政公司的员工,参加工作时间1978年11月,于1983年调到晶**司,在整理车间工作。1993年离开公司,自谋职业。由于本公司管理人事档案人员调换勤,造成张*档案丢失。”被告经审查,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穗人社工龄决(2013)428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查明:根据你的档案资料记载:1978年11月起先后在辽宁**政公司、抚**织厂工作,1993年离开单位自谋职业。鉴于你不是经过组织、劳动或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本市,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法律依据为:**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配管理问题的通知》(劳力字(1990)41号);《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第十一条;《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统筹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粤**(2001)648号)。原告不服上述决定书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穗府行复(2014)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上述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

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认为因劳动部门1994年为原告办理待业手续时没有及时调档导致档案一直放在抚顺单位没有调到广州。对此,被告陈述表示原告的档案里没有工作调动的材料,原告也不是经被告批准调入广州工作的。如果有调动,单位就不会出具证明说原告1993年离开公司自谋职业。

以上事实,有穗人社工龄决(2013)428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穗府行复(2014)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证实,原告、被告亦当庭陈述在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配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建国以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调配一直是由各级**动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务院批准的**动部三定方案,今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人调配工作,仍由**动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调出、调入工人一律报经当地**动部门批准,办理调动手续。”《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统筹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规定:“……其他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须按规定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调动手续,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以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被告经查原告档案材料并无显示其系经本市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动进入本市,被告依照上述规定作出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决定依法有据。原告自述其为停薪留职等的情况也无相关原始档案材料与之佐证,故其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