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不服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权证号码367489号房地产证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以另行起诉继承人产权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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