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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广州市**限公司、广州**总公司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不服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以另行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本案争议标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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