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吕**不服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以另行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本案争议标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李*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广州**有限公司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广州市**发总公司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定书
第建阳光发展**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判决书
广州市**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让协议判决书
丘景星与广州市**越秀分局不服工商登记一案裁定书
吴**与李*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梁**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莫**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简作窝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