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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景星与广州市**越秀分局不服工商登记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丘**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分局不服工商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另案解决案件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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